[摘要]耕地占用稅的征稅期限是怎么樣規則的、國稅總局2016第2號公告《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第二十六條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應在獲準占用應稅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期限是怎么樣規則的、國稅總局2016第2號公告《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第二十六條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應在獲準占用應稅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1.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包括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占用耕地。占用已開發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在占用之前3年內屬于規定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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